主题:开封的开发商为何还在收配套费
- 发表于2010-11-05
- 发表于2010-11-05
- 发表于2010-11-09
- 发表于2010-11-09
http://www.kaifeng.gov.cn/html/402881121df00045011df0331bd0000a/2010092707375964.html
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 2010 ] 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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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1〕6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发表于2010-11-09
严禁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入住时,未经购房者同意向购房者收取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单元对讲防盗门费、对讲防盗系统维护费、监控设施费、门牌号费、煤气报警器费、内部安装电话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装修管理费,代收煤、水、电费等或其它价外费用。
按照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内必须具备如下附属设施设备:①室内给水排水系统;②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③每套应设燃气表,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定》(GB50028)的有关规定;④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⑤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⑥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
开发商往往会要求购房者在房款外另交一笔配套费,而购房者根本无法了解和判断该费用是否已计入开发成本,是属于重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