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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开封的开发商为何还在收配套费

发表于2010-11-05
开发企业或代理楼盘销售的中介机构不得向购房户收取9种房屋配套费:水表电表分户费、防盗门费、可视对讲门费、测绘费、土地分割费、分图费、代办房本费、垃圾二次清运费、天然气安装费。
  严禁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入住时,未经购房者同意向购房者收取保证金、垃圾清运费、单元对讲防盗门费、对讲防盗系统维护费、监控设施费、门牌号费、煤气报警器费、内部安装电话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装修管理费,代收煤、水、电费等或其它价外费用。
  按照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住宅内必须具备如下附属设施设备:①室内给水排水系统;②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③每套应设燃气表,住宅内燃气管道和其它用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定》(GB50028)的有关规定;④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足有线电视网的要求⑤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⑥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
    开发商往往会要求购房者在房款外另交一笔配套费,而购房者根本无法了解和判断该费用是否已计入开发成本,是属于重复收取。
发表于2010-11-05
开封的开发商为何还要收取 配套费  ??????
发表于2010-11-05
外地的配套费都取消了,郑州是07年取消的,开封的为何还不取消啊?????
发表于2010-11-09
开封市政府已经下文取消配套费,开封的开发商还在收取为何没有任何部门管?????
发表于2010-11-09

http://www.kaifeng.gov.cn/html/402881121df00045011df0331bd0000a/2010092707375964.html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 2010 ] 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1〕6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其用途是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不含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民在宅基地建设住宅房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作为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所征收资金纳入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对没有热力、天燃气配套设施或配套设施不全的建设项目,其城市配套费分类核减计征,将来热力、天燃气配套后再予以补缴。
享受政策性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用途改变后的建设项目计征。
违章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凭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确认通知单,到征收机关核准缴纳城市配套费,凭征收机关出具的审核意见,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减免原则
凡属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情况一律不准将城市配套费作为行政性收费予以减免。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凡属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中央或省有关文件向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八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改变收费程序、擅自批准减免城市配套费。规划部门对未经办理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规划、住建、国土、价格、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监察、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配套费应收尽收,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天然气基础设施及管网建设开发费、集中热力入网费停止征收。新开征的城市配套费拨付用于燃气、热力的配套资金作为企业单位经营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财政部门是唯一征收机关,各区及市直任何单位不得重复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以前出台的城市配套费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发表于2010-11-09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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