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现售条件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二、商品房预售条件 1.以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禁止性规定 1.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4.房地产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位竣工的商品房。 5.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一、商品房现售条件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商品房预售条件
1.以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禁止性规定
1.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4.房地产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位竣工的商品房。
5.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