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辨”停车位产权
国家层面未出台相应细则,对争议问题缺乏明确的解决方法。至今,郑州乃至河南也未出台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转让、明晰权属的相关规定。
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鲜有人弄清楚到底哪些属于真正的人防设施、哪些属于业主公共空间、哪些不是核算成本的叠加部分。
郑州法律界一权威人士表示,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但同时,这名权威人士也表示,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第一种情形:
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情形: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建议】
小区应有适量公共停车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教授刘社
2011年,郑州市专门出台政策,要求当年2月20日之前,辖区内七成以上单位、三成以上社区要开放停车场。其中,市、区两级政府机关和市直机关单位率先实施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但是,出于安全及各方利益的考虑,目前上述政策并未被执行。市中心停车位缺口达20.5万个,是开发商敢于“只卖不租”的底气所在。因此,将已经规定的政策执行好,同时鉴于市区停车位较少,可以考虑在小区适当布置公共停车位。
让租比卖划算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向清
开发商“只租不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卖停车位比租停车位赚钱。
依据郑州市2004年颁布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个地下停车位一个月的使用费在120元~160元间浮动。
这是12年前的“指导价”,与现在市场行情肯定不相符,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出台办法,确定合理的停车位指导价。
宋向清认为,15年的租金应当相当于一个停车位的价格,这是比较合理的。
没有任何用
三招“辨”停车位产权
国家层面未出台相应细则,对争议问题缺乏明确的解决方法。至今,郑州乃至河南也未出台规范住宅小区停车位转让、明晰权属的相关规定。
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鲜有人弄清楚到底哪些属于真正的人防设施、哪些属于业主公共空间、哪些不是核算成本的叠加部分。
郑州法律界一权威人士表示,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但同时,这名权威人士也表示,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第一种情形:
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情形: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第三种情形: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建议】
小区应有适量公共停车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教授刘社
2011年,郑州市专门出台政策,要求当年2月20日之前,辖区内七成以上单位、三成以上社区要开放停车场。其中,市、区两级政府机关和市直机关单位率先实施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但是,出于安全及各方利益的考虑,目前上述政策并未被执行。市中心停车位缺口达20.5万个,是开发商敢于“只卖不租”的底气所在。因此,将已经规定的政策执行好,同时鉴于市区停车位较少,可以考虑在小区适当布置公共停车位。
让租比卖划算
河南省商业经济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向清
开发商“只租不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卖停车位比租停车位赚钱。
依据郑州市2004年颁布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个地下停车位一个月的使用费在120元~160元间浮动。
这是12年前的“指导价”,与现在市场行情肯定不相符,因此政府应当尽快出台办法,确定合理的停车位指导价。
宋向清认为,15年的租金应当相当于一个停车位的价格,这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