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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升龙城的物业不靠谱儿,一起来罢免它!!!

发表于2014-05-08

 

升龙城这个停车位的问题已经闹了有一个月的时间了吧!

到现在还一点信儿都没有,真是坑爹透顶了,

作为升龙城首批交房的业主我们一定要严厉抵制这种活动,

要不然以后物业不是更嚣张!!

可郁闷,这升龙城的房子还有很多吧

这样搞就不怕这房子没有人买吗?

看论坛里面说最近都已经要4期认筹了

是想着赶紧把房子卖了吧!要不这交房的时候各种问题

谁还敢买!!!!

 

物业是可以罢免的,业主们联合起来啊~~~~

 

大家看看: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予终止。如果您所在的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则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更换物管企业将重点考虑如下几点:

(一)更换程序的合法性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产权人、使用人利益,负责监督检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非法人社团,是解决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关键。所以必须依法确立业主委员会合法的法律地位。另一个是有关更换事宜,要经小区产权人大会通过。在保证广大产权人、使用人支持的前提下召开产权人大会,形成决议,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动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取得协调相关方面及中正级三方的支持调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包括发展商、业委会、原物管企业、新物管企业间的关系,使其尽可能得取得一致性意见,对于顺利更换,尤为重要。中正方的支持主要是指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 物管顾问、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支持。 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取得指导、支持,不可忽视。

(三)更换物管企业各方面工作的交接设计物业管理公司更换是一项极为困难并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为使更换物业公司的行为具备充分的群众基础和法律依据,首先应召开产权人大会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过渡期出现管理真空,同时也应避免出现有关财务帐务修改和资金转移,使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受到损害。其次将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意见和安排报小区办,取得指导和支持。 原物管的撤出是非常困难的,如发生拒不交出物业的情况,需要请政府主管部门协调。 交接工作是一项繁琐细致的工作,精心安排交接内容、日程、使工作条理化、清晰化、把有损于产权人、使用人利益的机率降到最低。

(四)交接内容交接中涉及的内容繁多:设计方案,配套设施,运行记录,外网联络,固定资产,管理费余额及管理基金等等。

具体大块如下:(1)工程交接:由专业人员组成电气、暖通、土建等等,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对接收工作内容中各条款逐项核对,确保各项指标符合标准。(2)财务交接:在正式交接之前,双方做好充分的准备,业务对口交接。(3)文档交接:文档中重点文件为各项法律文本和承诺性文本,特别要作好签收归档工作。(4)其它交接:包括岗位交接,人事安排,劳动关系等等,做好确认签字工作。

(五)防范风险,避免业主或使用人工作,生活受到影响。 更换物管企业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风险"有5种情况:(1)原物管企业拒不退出,导致新物管企业难以进入。(2)原物管企业提出高额外补偿。(3)交接不配合,导致物业管理工作无法延续。(4)因管理真空导致部分业主对更换持不同意见甚或引发对业主委员会的诘难。(5)引发法律讼诉。引发法律讼诉不是坏事,但在客观上给交接工作造成波折。

发表于2014-05-08

业主们一定要齐心协力啊!

发表于2014-05-08
毛毛虫47,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升龙城的物业不靠谱儿,一起来罢免它!!!”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05-08

严重支持!

发表于2014-05-08

不能让升龙城这样

发表于2014-05-08
发表于2014-05-15

他妈的还没交房就想换物业?


发表于2014-05-19

http://esf.zz.fang.com/newsecond/news/12811428_999.htm


五、物业管理

在签定物业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其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或对购房者有欺骗行为。目前,在签定物业合同中,应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入住新的居住地,第一次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最长应为二年,二年后,购房者应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挑选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委托其对物业进行管理。

2、签定物业合同之前,应明确所购物业的类型,是公寓,还是住宅(住宅又分为甲级住宅、乙级住宅、普通住宅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有不同的管理标准、收费标准。

3、有些收费项目是超前征收,违反有关的规定。如有的小区的有线电视尚未接通,却收取费用;有的物业承诺安装可视对讲门铃,尚未安装就提前收费等。

4、有的费用未获批准,就被先执行。物业公司的某些费用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可收取。有的物业公司在审批尚未通过时,提前收取,也是不对的。

5、巧立名目的各种费用。有的物业公司为了多收费,巧立各种名目,如装修费等。这些都是物价部门和相关部门所禁止的。

消费者在签定物业合同时,应对照物业收费标准仔细核对。标准中没有的收费项目,可要求对方出示有关部门的文件,否则有权拒交。


发表于2014-05-19

http://www.haaic.gov.cn/art/2013/1/31/art_71_7008.html

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二)专项行动打击的主要合同违法行为:

 

  1、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是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是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四是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是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2、格式条款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是应当由经营者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责任;三是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

 

  3、格式条款中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是依法撤销、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是行使合同解释的权利;四是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五是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发表于2014-05-22

天啊,见过好多这样维权的,真不知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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