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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通知 进来看

发表于2012-04-12
不具备交房条件你敢住吗?连消防都没有验收 大家如果都在装修 还是临时电 一旦发生火灾 你怎么逃生??!!
没有经过自来水验收的管道 压力和消毒情况都没有得到政府许可 你装修完了 一旦漏水或管子有问题 装修的损失开发商会给你买单吗??!!
我们业主并不是为了那几个违约金 大家都是拿了百十万买的房 我们是要住一辈子的 开发商如此糊弄业主将来以后吃亏的是我们自己!
附:
   房屋交付的条件就是“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业主接受交付的房屋后发现该房屋并不具备交付条件,主张开发商承担迟延交付责任的,一般很难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更是明确作出了规定:“预售的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但已实际交付使用,预购方以预售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格条件主张实际交付之日后逾期交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发表于2012-04-12
这是什么意思?维权也没用?
发表于2012-04-12
不符合标准坚决不收房
发表于2012-04-12

有人收了

发表于2012-04-12
没收房的呢?
发表于2012-04-12
规定有用么 只在老百姓身上有用
发表于2012-04-12
不合格还让收 自相矛盾了吧
发表于2012-04-12
发表于2012-04-12
太坑爹了
发表于2012-04-13
本来还想了解一下大观的房子呢,就这看来还是算了吧,又是一个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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