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单位:郑州**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电话:*** ;
被告: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航海路嵩山路交汇处索克世纪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马月娥,电话:0371-68660932。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93.18元;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郑州市惠济区郑邙公路东、滨河路两侧*号楼*层*房卖给原告,建筑面积105.0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97727.00元,贰拾玖万柒仟柒佰贰拾柒元整,双方约定该房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任何一方违约按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向对方赔偿,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定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直到2014年7月30日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共违约30天,累计应赔偿原告违约金893.18元,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该笔违约金给原告。
综上,原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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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单位:郑州**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电话:*** ;
被告: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航海路嵩山路交汇处索克世纪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马月娥,电话:0371-68660932。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93.18元;
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20日,原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将郑州市惠济区郑邙公路东、滨河路两侧*号楼*层*房卖给原告,建筑面积105.0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97727.00元,贰拾玖万柒仟柒佰贰拾柒元整,双方约定该房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任何一方违约按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向对方赔偿,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定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直到2014年7月30日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共违约30天,累计应赔偿原告违约金893.18元,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该笔违约金给原告。
综上,原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