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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增“后悔权”

发表于2013-04-24

非现场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冲动网购后不满意可在7天内退货。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拟由原来的双倍提升到3倍。

昨天,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

发表于2013-04-24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被视为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

昨日,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发表于2013-04-24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被视为消费者的维权武器和法律“保护伞”。

昨日,全国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发表于2013-04-24

■ 修法大事记

● 1993年

制定消法

中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1994年施行。医疗纠纷、住房纠纷等未纳入适用范围。

● 2009年

启动修订

国家工商总局已牵头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发表于2013-04-24

● 2010年

草案送审

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 2012年3月

建议修改

十一届全国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表于2013-04-24

2012年11月

列入规划

修订《消法》列入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立法规划。

● 2013年4月

首次审议

《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常委会审议。

发表于2013-04-24

焦点解读

远程购物 网购拟增设“后悔权”

【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现行消法】没有相关规定。

【解读】参与《消法》修订的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近年来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发达,在这些新型购物领域投诉居高不下,由于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经常会有商家忽悠消费者,让消费者冲动购物签约。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是修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经营者反对的多,尤其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激烈反对,但学者普遍赞成把“反悔权”写入《消法》。

发表于2013-04-24

此次草案中已经增设了“后悔权”(也称“冷静期”),相当于无因退货。但全面的反悔权并不合适,为了防止被一些消费者滥用,对其设置了7天的期限,并且限定“后悔权”适用在网上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交易领域。而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反悔权”。

不过刘俊海还是认为,应该扩大“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比如买商品房、汽车等,“买个房子对消费者来说太重要了”。

发表于2013-04-24

消费欺诈 惩罚性赔偿拟增至3倍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现行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解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说,现行《消法》规定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即1+1赔偿),也就是“假一赔二”,这在当时算是法律的一大突破,也衍生出了一个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但这一条款显然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一些商品价值很低,加倍赔偿并不足以震慑违法者。

此次修订把这一惩罚性条款拟调整为“1+2”赔偿,并拟设立一个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消费者维权中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不过有些遗憾的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并没能进入此次修订草案,只是将原有赔偿上限由双倍调高至3倍封顶。

发表于2013-04-24

草案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纳入,增加消费者肖像、姓名、隐私等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这是一大亮点。

杨立新说,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网络经济的出现,9项权利已远远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最突出的就是隐私权,擅自泄露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

修正案还拟规定,经营者未经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困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问题有望得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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