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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原新城业委会动态:请已经交付的和即将交付的业主,先成立本楼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以便成立业委会大会时参加会议。正在联系房产律师和房管局,居委会协助新城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

发表于2012-03-17

各楼业委会代表人数5名左右,人员最好有男有女,有老有小,学历有高有低,最主要责任心要强。要有一名电脑使用熟练人员。


主动的关注我们的生活质量吧,大家行动起来,各楼应该在春暖花开季节,组织邻居交一起活动交流,小区建设不能单方面依靠物业人员,何况也靠不住啊。

 

有好建议跟帖。真正的支持是行动起来,不是举手等现成,如果大家全观望,等待。等来的是一次次侵权,悲剧重现啊!



搜集开发商物业侵害业主利益,不作为的证据,录像照片,录音,图片。以供纠纷时律师采集证据。

发表于2012-03-17

王府确实可以成立业委会了。

发表于2012-03-17
举双手赞成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要以换物业公司为目的。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必要的,是法规要求的,对物业和业主都有利,是双赢的事情。希望热心的业主发起,请求中原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他们有义务这样做。

热心人冬瓜呢?希望你们牵头啊!我因为在外地不常驻郑州,有劳大家了。
发表于2012-03-18

完全支持,建议使用薪酬制!

发表于2012-03-18

业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意见 业委会有望领工资


http://www.qianlong.com/2011-11-23 14:36:24千龙网
    
    
 
北京晚报讯 今后,小区业委会成员将可从业主共有资金中按规定获发工资。昨天,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就《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业主大会向业委会人员支付工资津贴。

《暂行办法》规定,共有资金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分摊的费用、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这就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今后将不再直接收取物业费,而是改由业主大会支付。同样,如果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业主大会也应及时催缴。

与怀柔试点相同,对于电梯广告等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以及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暂行办法》中明确可以直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的账户中。业主大会可以用这笔资金来支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业委会成员将不再是无偿服务的“志愿者”,工资标准则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昨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比一稿更加完善,一方面要求业主大会依法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建立财务档案;另一方面则要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年度公示制度、资金查询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同时,业主大会将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如遇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情况,相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表于2012-03-18
1. 先说业委会的“报酬”。报酬,在百度中的基本解释是:由于使用别人的劳动、而付给别人的钱或实物。

那么,业主们该不该给业委会委员报酬呢?

业主们“使用”了业委会委员的劳动时间了吗?看上去好像是的。

但业委会委员自己也是业主,他也在使用自己的时间?

因此,如公司股东不拿报酬而拿Bonus——额外津贴,而总经理拿Salary-薪酬一样。

业委会委员,其实就是股东,他并不为其他股东做事,而是为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股东做事,因此,其他股东支付给他一些额外津贴,是合理的。

但报酬、工资,那是指与业主群体利益不相干的人,纯粹出卖自己的劳动、智慧,为生存而获取现金——报酬。

不要说我在“咬文嚼字”,这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

简单说,一群共有财产所有人(业主们),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说不清楚谁雇佣谁,因此,给出力的人一些“额外补贴”是合理的。但,如果这群人雇佣一个并不是和他们有共同财产利益的人、企业,那么,按照劳动法或合同,就要支付给他(或企业)报酬了。物业服务企业中的“酬金制”指的就是这种款项。

当然,Bonus 的多少,是要股东大会来确定的,资金,也是由全体股东归集支付给那些董事的。

2. 再来谈谈“我们业委会在做每一项决定的时候都会通过不同方式向业主征求意见”。但毕竟有些决定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是被法律指令性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换句话说,这些事情,业委会是不能做决定的,否则就是越权了。

如果剩下的事情,业委会的决定当然“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但不要忘记,如果业委会的决定侵犯业主的权利,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但中国的国情是,几乎没有业主知道《物权法》的这个权利,知道的业主也嫌麻烦不愿意通过主张权利来撤销业委会的决定,而采用各种消极抵抗、恶语中伤的办法,这是民性。

那么,如果业委会委员们在表决一个事情时,道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不断的选举,会让道德水平最高的人当选的),在征求意见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征求反对者的意见!为什么?因为,任何公共决策都可能使一部分人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业委会,不是只为“多数人”服务而可以忽略少数人。相反,现代社会治理的目标,还可能真就是要考虑“如何维护好群体中少数人的利益”!因为,一个群体,如果不能维护个体的利益,那么一个一个的个体被伤害,最终群体也就瓦解了。这就是为什么美国这个国家,要花大价钱到海外救回自己的公民——那在经济利益上一定是赔钱的,但,这种行动让美国产生了巨大的凝聚力!中国,也学会了,花纳税人(咱们)的钱,去利比亚接华侨回来。。。

因此,在一个群体利益的治理过程中,多数人的利益当然重要,少数人的利益、甚至个体的利益也同样重要。没有这样的理念,每次“多数人的决定”都侵犯一些少数人,久而久之……一次一次的少数人就变成多数了——集体就瓦解了。

业委会,并不是简单追求一个业主共同决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的程序正义和实体符合多数人的正义,也不是追求效率(那是公司的目标),而是追求群体的凝聚、和谐。

我只一一个我上课常用的例子为结束,说明我的观点:

一个小区,100个房子,100户。但都没有厕所,需要建一个公共厕所。

如果把厕所盖在距离A家最近的地方,其余99家都会坚决支持。表决,也一定能通过。但,这正义吗?

业委会,难道就只是组织大家表决出一个“倒霉蛋”吗?这样,长远上来说,这个小区决策下一个事情时,谁又会是“倒霉蛋”呢?……

这个时候,业委会不是征求大家的意见,也不是“都会通过不同方式向业主征求意见”,而是征求A户(即反对者)的意见。如果他自己不反对,那太好了!给他个感谢信,全体业主签名的!

但如果反对(这才是常态),那怎么办?!

我会这样:请A提出现金补偿条件,由其他99户分摊。如果大家都不分摊,就都没有厕所用。我不能为了99户人有厕所而让一户人倒霉。

也许A提出了一个金额,很高。这种情况就会有B、C……提出,把厕所建我家边上吧(因为,他们认为补偿合理)。业委会这个时候,组织这些在收到钱后允许大家把厕所建他家边上的业主,找到一个最低补偿价格即最后一个同意的业主。

然后,重复上面的流程,让其他99户合理分摊。

最终,小区厕所也有了,公共决策也作出了,也没有任何人(强烈)反对了。和谐社区了!

其实,人群的治理、国家的治理,很大程度上真的就是“如何对付少数人的需求或反对意见”的问题。

以上想法仅供参考。
发表于2012-03-18

升龙物业能不能接着存在,其实决定权在物业自己这方面。

如果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司选聘竞标中能取得业委会信任中标,那当然可以接着存在。

业委会的责任可不是为了解决升龙物业这个事,它是小区全面建设的基础,望大家自学物业知识,才能支持和理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小区的全面改观。

望各楼人员迅速行动,选举代表,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做准备。

发表于2012-03-18
现在一般大中城市,稍微有点规模的小区都会有业委会,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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