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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验收新规】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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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主题:
【商品房验收新规】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seer0207
发表于
2007-06-30
进微信群讨论
[
[size=1]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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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7年03月02日 文号: 豫建建〔2007〕14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落实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河南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06〕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现对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程序和方法
1.住宅工程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分户验收,进行首次分户验收时应将分户验收方案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及时对分户验收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复核,以保证分户验收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2.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核查建设、监理、施工的验收组织形式、人员资格等;
(2)抽查工程的实物质量,重点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相关记录表,是否对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时进行了检查;
(3)通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各参建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抽查数量:三个单元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二个单元以下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每户选取应综合考虑楼层、户型、装修特点等情况)。抽取的每户将按提供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内容全数检查,并核查其相符率,如果其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一致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
3.抽查结果相符率的要求:
(1)观察、手摸等方法检查的质量项目应全部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2)监督站及分户验收小组实测实量项目与验收标准的最大偏差,应满足极限偏差(既1.5倍允许偏差)的要求。
(3)抽查的相符率应大于80%。
4.对抽查结果处理:
(1)每单位工程所抽检项目全部相符或所抽检只有一户出现两个不相符项目时,以及每户最多只出现一个不相符项目时,视其验收结果有效。
(2)每单位工程抽检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出现同一个项目不符合时,应责令开发、监理、施工单位对该项目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3)每单位工程抽检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出现二个及以上项目不符合时,应责令开发、监理、施工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5.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派专人对住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分户验收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二、其它要求
1.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首先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
一般主体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等。
3.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意见》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4.质监机构应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见附件)要求的内容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复核。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分户验收;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按《意见》要求进行公示;
7.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8.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本地市的分户验收工作。
9.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具体官方地址:http://www.zzjs.com.cn/2005xp/level2/ishow/news/text.asp?dataid=16731
郑州建设信息网
春风拂柳
发表于
2007-07-03
都是文件 能起什么作用呢
春风拂柳
发表于
2007-07-03
这些不知道能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呢
seer0207
发表于
2007-07-03
以下是引用
春风拂柳
在2007-7-3 11:39:29的发言:
这些不知道能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呢
的确
这点也正是我们大家普遍关注的
不过有了文件,我们就可以有理有据的和开发商交涉了
结果虽然有时我们无法决定或是预测,但是我想如果大家齐心协力的话,机会就会更大一些,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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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发布日期: 2007年03月02日 文号: 豫建建〔2007〕14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落实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河南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06〕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现对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程序和方法
1.住宅工程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分户验收,进行首次分户验收时应将分户验收方案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及时对分户验收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复核,以保证分户验收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2.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核查建设、监理、施工的验收组织形式、人员资格等;
(2)抽查工程的实物质量,重点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相关记录表,是否对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时进行了检查;
(3)通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各参建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抽查数量:三个单元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二个单元以下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每户选取应综合考虑楼层、户型、装修特点等情况)。抽取的每户将按提供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内容全数检查,并核查其相符率,如果其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一致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
3.抽查结果相符率的要求:
(1)观察、手摸等方法检查的质量项目应全部符合规范、设计要求。
(2)监督站及分户验收小组实测实量项目与验收标准的最大偏差,应满足极限偏差(既1.5倍允许偏差)的要求。
(3)抽查的相符率应大于80%。
4.对抽查结果处理:
(1)每单位工程所抽检项目全部相符或所抽检只有一户出现两个不相符项目时,以及每户最多只出现一个不相符项目时,视其验收结果有效。
(2)每单位工程抽检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出现同一个项目不符合时,应责令开发、监理、施工单位对该项目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3)每单位工程抽检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出现二个及以上项目不符合时,应责令开发、监理、施工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5.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派专人对住宅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分户验收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二、其它要求
1.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首先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
一般主体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竣工验收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等。
3.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意见》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4.质监机构应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见附件)要求的内容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复核。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并重新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分户验收;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按《意见》要求进行公示;
7.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8.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本地市的分户验收工作。
9.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记录表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具体官方地址:http://www.zzjs.com.cn/2005xp/level2/ishow/news/text.asp?dataid=1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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