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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产证最新消息。大家要联合起来,这是最后的机会。

发表于2010-01-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郑政[2006]18号)(以下简称郑政[2006]18号文件)发布实施后,市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为群众解决了大量的办证难问题。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现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界限由2001年8月15日扩展至2004年4月1日,即《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之日。
     二、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拆迁安置方式获得房屋已办理房屋权证,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及时为购房或被安置单位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房屋权单位现又已将房屋出售给个人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以下条件和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证:
     (一)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权证;
     (二)属于单位通过依法购买取得的商品房屋,需提供原购房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属于单位通过拆迁安置取得的房屋,提供拆迁安置时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材料、补偿明细表等证明材料;
     (三)购房人的购房协议、交款凭证。
     三、单位团购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单位房屋权证,将房屋出售给了个人,现单位已不存在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单位原购房合同或原购房相关证明材料、现购房人的购房协议、交款凭证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证。
     四、个人购买联建的商品住宅房屋,因联建协议分成界定位置不清而未办理房屋权证的,若联建各方存在的,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出房屋分成定位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房屋分成定位表、购房人的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和公告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证。若联建各方中有一方以上不存在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存在证明、购房人的购房合同、交款票据和公告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证。
     五、国有企业已经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而现在要求办理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企业原主管单位同意房屋转让的批文和相关资料给予办理;当时国有企业未按房屋转让相关规定报批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现企业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同意房屋过户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六、对依法取得商品房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2001年8月15日前建成的房屋,没有进行违法建设处罚的,要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违法建设处罚;对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过违法建设处罚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权证。
     (二)对2001年8月15日至2004年4月1日之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房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凭新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证。
     七、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交清购房款,因开发商原因而无法缴交尾款的,由购房人到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尾款公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提存公证书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证。
     八、对于开发企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吊销或注销证明、公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售房资料、购房人的购房资料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权证。
     九、对于已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监测报告报市建设部门备案。申请人凭市建设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证。
     十、已具有房屋产权登记条件的所售房屋,因原合同上的房屋座落、地址不清或与民政、公安部门确定的实际地址、座落不符,由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给予认定,并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十一、房屋权证办理完毕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为有效推动该项工作,市政府建立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联动机制,成立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室(室地点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人员由土地、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室主要负责对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发现的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汇总,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查处;对特殊问题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会审。
     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采取集中联合方式,各相关单位在联合场所(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设立服务窗口,派驻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单位职责,及时高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
     十三、符合规定情况的申请人,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持规定的相关资料提出申请。
     十四、郑政[2006]18号文件继续有效,与本补充意见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郑政[2006]18号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零零十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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