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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 详细流程及官

发表于2013-03-19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筹备组—》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选出业委会
详细流程及官方说法:

同一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1、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2、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如果业主总人数在10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符合上面两个条件之一的建筑区划,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筹备组的必要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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