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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你好,向你请教。1.我的房在明年五月份交房,现在还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房已经买了一年了,现在的房价较购买时已经下降不少,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理由找房地产商要求退差价呢?2.房地产商是将合同给我快递过来的,收到之后才发现合同条款有变化,如通知办理贷款超过3天不办理按所欠余款的每日收10%的罚款,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昐回复!感谢!

发表于2008-11-04
1.我的房在明年五月份交房,现在还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房已经买了一年了,现在的房价较购买时已经下降不少,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理由找房地产商要求退差价呢?2.房地产商是将合同给我快递过来的,收到之后才发现合同条款有变化,如通知办理贷款超过3天不办理按所欠余款的每日收10%的罚款,这样的约定有效吗?昐回复!感谢!
发表于2008-11-13
 楼上这位朋友的问题,我最近出差才看到,建议如下:
一、市场房屋降价不是买受人要求退房的理由;
二、可以考虑从房贷这个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3条“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每日收10%的罚款”这种约定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要求适当予以减少。
                               以上愚见,供参考!
发表于2008-12-23
向顶贴的豆友们道声——大家百忙中来顶贴实在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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