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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赶紧围观 不动产登记条例真的来了,各位房叔房婶你们准备好了吗?

发表于2014-08-18
标签:物权法 房价 房产 办公室 不动产 

本该在今年6月30日之前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

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

 

前段时间各种关于不动产流产的消息让大家都灰常关乎,今儿不动产的姗姗来迟,还真的就应了那种说法:千呼万唤始出来!迟到了一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在今天和大家见面了!同学们,赶紧立正、敬礼、say:hello!

 

不动产登记,首先是财产权利的证明,这是物权法进一步的落实。若制度建立,据说对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据说,国外每个城市市政厅的第一间办公室就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见其重要性。这个被期盼很久的条例今儿终于和大家见面了!

 

一时间网上展开了各种热议,在大家的讨论中,框框同学想说一句:不动产之所以这么久才和大家见面,期间曲折和困难可想而知,条例出来了,接下来的实行很可能也会面临巨大挑战。但是,有起步总是好的

 

很多人会将不动产直接联想为房产。其实一开始我也这么认为,以后不动产都要进行登记了,信息公开透明了,那些因为条例缺失而拥有多套房屋的房叔房婶以后该咋整呢?房叔房婶,不动产登记条例来了,你们造吗

 

有人说:不动产登记来了,很多人肯定会抛售房产,房价估计还要跌哦!大家怎么看呢?未来房价的走势会不会受到不动产登记的影响呢?赶紧一起来八一下!!

 

网上有些观点,大家一起分享一下,也欢迎大家一起来八卦一下吧~~









 

以上是截取了某些新闻的原图,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大家各持己见,同学们,你肿么看呢?快来说一下!

发表于2014-08-18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

http://china.huanqiu.com/article/2014-08/5107278_2.html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惟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不动产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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