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男子挖15件文物上交被许诺奖励 苦等38年未兑现
- 发表于2013-08-28
这不是国家在坑人吗
- 发表于2013-08-28
自己卖了还能赚很多钱呢,国家总得有点奖励吧
- 发表于2013-08-28
多家怎么着也得奖励奖励吧
- 发表于2013-08-28
这一点奖励都没有,说的是无私,哎、、、
- 发表于2013-08-28
现在法律是不容奖励的 这是公民应有的责任
- 发表于2013-08-28
当初就不应该捐献,现在就是百万富翁了吧
- 发表于2013-08-28
那个时候就不应该许诺
- 发表于2013-08-28
怪不得那么多文物都走私了呢
从20岁到58岁,霍想雨一直在讨要奖励。
1975年,他发现了一座西周古墓,将文物上交后,被许诺了奖励。但维权近40年,他一直没讨到这份奖励。
今年5月,他终于得到文物部门的明确答复:“表示敬意”,但发生在当年的事,不适用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法不溯及既往,无法支持索酬诉求”。
38年前,他上交了15件文物
霍想雨今年58岁,许昌市襄城县霍庄村人。
1975年12月3日,时年20岁的他在村里自家老柿树园挖土积肥时,意外挖出15件旧物件。
霍想雨回忆,这些东西在他家桌子底下放着,连续两晚发出亮光。此后,他一边保存好这些东西,一边向县里的文化站报告。
第二年1月下旬,河南省博物馆(现省博物院)的文物专家郑先生两次到他家核实。在随后对墓葬的发掘过程中,清理出狗骨架一具和蛤蛎壳数十枚。
此后,郑先生又将霍想雨挖出的15件文物从家中搬出,摆放进墓穴,并在拍照、绘图后将文物带走。
法不溯及既往,无法奖励
今年5月21日,河南省文物局给了霍想雨回复。
省文物局认为,霍想雨“发现古墓后,能及时保护现场,将文物上交国家,并配合河南省博物馆考古工作者做好古墓发掘工作,履行了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很大支持,我们对此表示敬意”。
但对于索酬要求,“虽然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做出了对文物保护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规定,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无法支持您的诉求。”
对此,记者查阅了我国的文物法律法规。其中,国务院第105次全体会议在1960年11月17日通过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功或者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或人员,可以给予表扬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这么多年的维权,让霍想雨有些疲惫。他说,还是先通过信访部门反映,“如果实在不行,那就到法院告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