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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西六年级学生残杀同学还清理现场(图) 心智怎能如此成熟?

发表于2013-05-08

  校园本该是一方净土,但是经历了各种大学校园的下毒、肢解之后我们不得不改变这一看法。没有什么不可思议的,因为广西六年级学生残杀同学还清理现场,不得不叹一口气,孩子的心智怎么都如此成熟?广西六年级学生残杀同学还清理现场!还有什么不会发生的,残忍已不足以来解释他的做法!

  广西六年级学生残杀同学还清理现场,只因为对方比自己漂亮,作案原因真是让人唏嘘不已,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发表于2013-05-08

没有残忍只有更加的残忍啊

发表于2013-05-08

广西六年级学生残杀同学还清理现场!真是让人不敢想象啊

发表于2013-05-08
引用:虾米眺眺 在2013-05-08 18:01:09写道:原帖
广西六年级学生残杀同学还清理现场!真是让人不敢想象啊

 现在的孩子的价值观真是都有问题了

发表于2013-05-08

啥情况啊这是

发表于2013-05-08

现在的孩子什么都知道

发表于2013-05-08

他都不会害怕的吗

发表于2013-05-09

一个小孩都能想的这么长远

发表于2013-05-09

现在的孩子还真是无敌了啊

发表于2013-05-09

孩子怎么能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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