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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到底有没有资格卖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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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主题:
开发商到底有没有资格卖车位?
指如青葱
发表于
2012-05-08
进微信群讨论
大家看一下我在网上翻出的资料
小区车位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开发商可以公开出售车位所有权的家庭车库,如别墅及洋房的地下或小院中的独立车库,这些车库的土地使用权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出售房子的时候,可以将其写进买卖合同中。二是开发商可以转让使用权的车位,这些车位是开发商投资建设之前办理了单独的规划及土地使用手续,可以办理单独的预售许可证和权属证书,如很多高层的地下车位,这些车位既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车位,如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车位等,这类车位没有销售许可证和产权证,只可以出租。
草案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焦点问题
车位的原始所有权和建筑物哪些是共有部分的界定;车库建造成本的界定。
律师及专家解读
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属于强制共有之外,其余部分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其归属。“约定”不限于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相关协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地下车库原始权属并不清晰,没有明确产权的车位“约定”就会出现问题。另外,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已经转嫁到房价中也无法确定,车库的主动权在开发商手里,业主者是处于被动的“约定”地位。所以,应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更透明、有效的建设成本管理法规来确定车位的归属及租售格价格,使“约定”在更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确立的权益
开发商在投资建设前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以及依法办理使用权手续的独立车库、车位,开发商拥有原始产权或使用权,业主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费用取得车位产权或管理用房的使用权;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租金业主应按比例获益。
在一些老住宅小区的空地上见缝插针地停放着车辆。这些露天的停车场所占用的“空间”,有的是草地,有的是道路两旁,这些都是小区的共同配套空间。
涉及主要连带权益
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委托下可以代为管理和出租,出租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物权法实施的引导作用
促使与车位产权相应的法律出台,提高车库建造成本的透明度和使用权的界定。
筱筱13
发表于
2012-05-08
我觉得是没资格的
筱筱13
发表于
2012-05-08
现在哪有几个是不卖的
摇啊呀
发表于
2012-05-08
这个貌似我们说的不算的
想靠近阳光
发表于
2012-05-08
什么时候才能出台
晴天下雪了
发表于
2012-05-08
没有 不买又不行
苹果小噶哒
发表于
2012-05-08
光说这个有什么用
取消逆空
发表于
2012-05-08
真强制不让卖了再说
fd我fd
发表于
2012-05-08
引用:
筱筱13
在2012-5-8 17:04:28写道:原帖
现在哪有几个是不卖的
那个不是卖的
嘛啥神马
发表于
2012-05-08
这也看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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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小区车位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开发商可以公开出售车位所有权的家庭车库,如别墅及洋房的地下或小院中的独立车库,这些车库的土地使用权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出售房子的时候,可以将其写进买卖合同中。二是开发商可以转让使用权的车位,这些车位是开发商投资建设之前办理了单独的规划及土地使用手续,可以办理单独的预售许可证和权属证书,如很多高层的地下车位,这些车位既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车位,如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车位等,这类车位没有销售许可证和产权证,只可以出租。
草案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焦点问题
车位的原始所有权和建筑物哪些是共有部分的界定;车库建造成本的界定。
律师及专家解读
根据物权法草案规定,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属于强制共有之外,其余部分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其归属。“约定”不限于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约定,也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相关协议。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地下车库原始权属并不清晰,没有明确产权的车位“约定”就会出现问题。另外,车库的建设成本是否已经转嫁到房价中也无法确定,车库的主动权在开发商手里,业主者是处于被动的“约定”地位。所以,应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更透明、有效的建设成本管理法规来确定车位的归属及租售格价格,使“约定”在更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确立的权益
开发商在投资建设前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以及依法办理使用权手续的独立车库、车位,开发商拥有原始产权或使用权,业主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费用取得车位产权或管理用房的使用权;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租金业主应按比例获益。
在一些老住宅小区的空地上见缝插针地停放着车辆。这些露天的停车场所占用的“空间”,有的是草地,有的是道路两旁,这些都是小区的共同配套空间。
涉及主要连带权益
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划出的车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委托下可以代为管理和出租,出租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物权法实施的引导作用
促使与车位产权相应的法律出台,提高车库建造成本的透明度和使用权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