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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03.25打卡话题】县委书记使用“套军牌车” 结果会怎样?

发表于2013-03-25

 叉叉县县委书记叉叉叉违规坐豪车、套用武警部队假军车牌的公共事件,有了新进展。叉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叉叉叉表示,叉叉叉超标配车,使用套牌情况均属实。目前,调查正在深入,会给公众做一个交待,但暂时还不适合公布具体细节。(3月23日中国日报网)

  

  叉书记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回答是肯定的。若叉书记的司机受书记指使而去购买假军车牌,则叉属于教唆犯,其司机属于实行犯,两者都成立直接故意犯罪,教唆犯一般都按主犯处理;若叉书记明知自己的司机要去购买假军车牌来使用,而不去制止(叉书记有义务去制止、能够制止而未制止),司机的行为是直接故意的作为犯罪,叉书记的行为则成立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两者依然成立共同犯罪。当然,发放小招贴,伪造、出售假军车牌的不法商人,也成立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应当另案一同调查追究。

可见,叉书记的“临时工司机”绝不能“严厉批评”或者一辞了事;叉书记本人也不能只是他先前所说的“向市委汇报工作,承认错误”那么简单。买卖、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一般情节的,最高可处有期徒刑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我认为,闫书记身为一县党政最高领导,不仅不向司法机关要求查处当地伪造军车牌之严重犯罪行为,还指使或者纵容自己的工作人员去购买、使用假军车牌;问题被网友发现后,又进一步欺骗公众,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若查明购买、使用假军车牌,确属县委决策,也实际使用在叉书记的公务用车上,也同样成立犯罪,不过应为县委之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罪的刑罚规定处罚。叉书记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司机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两者的刑事责任并不为之减轻。



  竞猜一下,最后的处理结果吧!据说车是借的,套牌是司机弄的,司机是临时工。。。。


发表于2013-03-25

啥是“套军牌车”

发表于2013-03-25

军牌车不是你想套用就能套用的

发表于2013-03-25
引用:飞天小燕 在2013-03-25 17:18:50写道:原帖
啥是“套军牌车”

 就是假冒军车呗

发表于2013-03-26
引用:ynzx11 在2013-03-25 18:47:12写道:原帖
引用:飞天小燕 在2013-03-25 17:18:50写道:原帖
啥是“套军牌车”

就是假冒军车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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