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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人名下继承有房产,再买房算不算首次购房?

发表于2009-07-29

   7月15日,本报曾报道高小姐在新郑市首次购房遭遇房管部门证明难的事。家住郑州的顾女士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她把自己的一套旧房子过户给了儿子,儿子去年买房时,因为名下有房产,房管局拒绝为其出具“首次购房证明”。首次购房的标准究竟该如何界定呢?记者就此走访了相关部门。


□今报记者 魏巍 实习生 张墁/文 张晓冬 实习生 司新利/图


   市民反映 名下有套过户的房产,就不算首次购房?


   家住郑州市伏牛路某小区的顾女士反映,去年10月底,她的儿子唐志杰(化名)打算买套房子,看中了康桥上城品的一套75平方米的两居室,总价是33万多元。


   当时售楼人员告诉顾女士母子俩,国家刚刚出台了新的政策,从当年的11月1日起,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按1%收取。而在此之前,税率是2%。售楼员建议母子俩等到11月1日之后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这样就可以省下相当于总房款1%的契税,即3000多元。


   顾女士母子俩接受了售楼员的建议,办完手续,顾女士和儿子一起来到百花路上的郑州房地产西区交易大厅缴纳契税。工作人员要求其到房管部门开具“首次购房证明”,这样才能享受1%的契税税率。


   唐志杰照办,工作人员输入唐志杰的名字,称其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因此不能开具“首次购房证明”。顾女士这才想起来,去年夏天,她把自己正住的这套房子过户到了儿子名下。这套房子是顾女士夫妻俩在单位分的房子,面积只有60平方米左右。


   因为无法取得“首次购房证明”,唐志杰只得按照2%的税率缴纳了6700多元的契税。


   记者打探 只要名下无房产,就算首次购房


   像唐志杰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首次购房呢?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二楼76号窗口的一位工作人员称,只要个人名下有房产,不管这套房产是通过购买还是其他途径获得的,就无法为其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副主任宋国选告诉记者,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按1%的税率收取契税,是国家财税部门制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此前没有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至于哪些情况才能开具“首次购房证明”,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虽然承担着房地产日常交易业务的办理工作,但是作为郑州市房管局的一个二级机构,该中心只是一个事业单位,并没有独立做主制定政策和拍板的权力,具体政策层面上的事情,还要由房管局相关处室以及税务部门等进行解释。


   宋副主任说,目前该中心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标准是,“只要经过查询个人名下没有房产,就算首次购房,但是只有一种例外,就是继承的房产除外”。


   郑州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董副处长称,该处并不是制定这一政策的部门,按照惯例,政策由哪个部门制定,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目前在操作中,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负责这一政策的具体执行工作,“他们应该有一套自己的标准”,如果遇到了新问题,拿不准的或者不好解决的,应该通过相应渠道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或参考借鉴外地的先进做法,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但是目前,该处并没有接到类似的问题反映。


   外地做法 名下无房产,6种情况除外


   南京市房产局规定,购房人的“首次购房证明”由房产局下属的产权市场处具体负责查询工作,并向符合条件的查询人出具。而对于之前是通过“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取得房产的购房人,现在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房仍可认定为首次购房。


   去年11月28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和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过程中首次购房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首套房的界定单位,由家庭变成个人。


   在房地产交易登记系统中,申请人名下没有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登记申请的,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同时,首次购买的住房是指在市场上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包括享受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建设的房改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等,也不包括继承、受赠、交换、自建等其他方式取得的房产;已转让、已退房、已撤销购房的也不计入。


   上海市则明确规定,“首套房”得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买房人年满18周岁;买的房子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购房人现在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

发表于2009-07-29
规定很死啊
发表于2009-07-30
你房子了还能算首次啊,NND
发表于2009-07-30

能住就行了,那么贪干啥

发表于2009-08-10
应该可以享受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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