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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拖行交警千余米“宝马女”被判二缓三

发表于2013-03-20

拖行交警千余米

“宝马女”被判二缓三

本报讯 (记者 武建玲)备受关注的“宝马女”拖行交警案18日一审宣判,驾驶宝马轿车拖行执勤交警的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被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法院还对刘育红下发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经法院审理查明: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育红驾驶无号牌宝马Z4型轿车,行至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因闯红灯被执勤民警杨某某依法纠查。杨某某要求刘育红出示驾驶证并下车接受处理,但刘育红拒不配合,并多次倒车试图绕行,均被杨某某拦截。刘育红见无法绕行,遂驾车前行,杨某某倾倒在车辆的引擎盖上,刘育红继续前行,当行至九如东路与天韵街路口时,被群众驾车逼停。刘育红又驾车绕过阻拦车辆前行,至天韵街与九如路交叉口附近,再次被群众车辆逼停,后被民警控制。杨某某被拖行距离约1100米,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育红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时,采取驾车拖行执勤民警的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刘育红的行为对执勤民警身体未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法院对其下发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发表于2013-03-20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育红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查处时,采取驾车拖行执勤民警的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刘育红的行为对执勤民警身体未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法院对其下发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发表于2013-03-20

从重处罚啊

发表于2013-03-20

但鉴于刘育红的行为对执勤民警身体未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法院对其下发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发表于2013-03-20

但鉴于刘育红的行为对执勤民警身体未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法院对其下发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辆

发表于2013-03-20

是不是轻了点啊,像这种应该好好处罚一下

发表于2013-03-20

这种人真是太恶劣了

发表于2013-03-20

应该从重处罚

发表于2013-03-20

这种人就应该判的重一点

发表于2013-03-20

这种人就应该判的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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