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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没买到一万定金被“没收”(转)

发表于2008-11-06




 □今报记者 周晓波 实习生 吴娟娟/文 张晓冬/图
发表于2008-11-06
“售楼小姐说可以交30%,购房协议上也写着首付款30%。可实际交钱时,开发商非要收取40%的首付,现在还不由分说地把我的1万元定金没收了。”
——没买到房,1万元也“打了水漂”,购房人田先生觉得自己冤到家了。


【买房者】万元定金被没收


   10月28日下午3时,郑州市南阳路与东风路交叉口的“利海·郑州·托斯卡纳”售楼大厅,田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妻子在9月16日来托斯卡纳看房,当天与开发商签了购房协议,并交了1万元定金。但现在1万元却被对方“没收”了。


   田先生和妻子名下各有一套房子,按国家规定,如再买房,要交纳不低于40%的首付款。首付40%,田先生觉得支付不起,利海售楼部的售楼小姐说可交纳首付30%。田先生当即以妻子朱楠楠的名义,签了认购书,交了1万元定金。


   3天后,售楼小姐告诉田先生,他所预定的房子仍需交纳40%的首付款。田先生当即表示不买了,并索要定金,但遭拒绝。


   田先生辗转找到售楼部一姓林的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在电话中建议田先生在定金失效前(10月15日前)写退定申请书索要定金。田先生在10月初将退定申请书交给了售楼方。


   谁知10月22日,田却收到售楼方的通知,称田先生因为未按认购书规定如期(10月15日前)交纳首付款,开发商已将他交的1万元定金没收。


【售楼方】首付40%是国家规定


   田先生不明白,《认购书》上明明写着“首期楼款:认购价的30%”,为何凭空跑出来一个40%?


   10月28日,售楼方一位自称李震的负责人出面解答田先生的疑问。


   李震说,据公司和田先生签订的《认购书》第六条规定而没收田的定金。


   对于田所说首付款一事,李震说,国家规定二次置业首付款最低额度40%,他所在公司的认购合同上,一律按国家规定的初次购房的最低限度(90平方米以上),也就是说30%的首付款书写的。他认为合同上的30%首付款和实际田先生要交的40%二次置业的首付款是两个概念。


【律师】开发商要双倍返还定金


   昨日,田先生再次给开发商打电话,对方明确告诉他:“定金已被没收,房子和钱和你都没关系了。”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陈奎律师认为,该起纠纷中,开发商在明知上述规定和田先生是二次置业的情况下,依然与其签订《认购协议》,并约定“首期楼款30%”,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是有效的。


   开发商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擅自提高首付款比例其行为违约。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开发商不但要退还1万元定金,还应双倍返还。 
发表于2008-11-06
 听说他们可能要翘掉也!
发表于2008-11-06
发表于2008-11-06
啊,楼上就是陈律师啊,呵呵
发表于2008-11-18
自己明知道办不下来还听信售楼人员的话 
发表于2008-12-04
 陈律师现在也不去法律论坛了
发表于2008-12-10
 哈哈,怎么办了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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