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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外模式崩盘 中国式“以房养老”易生难养

发表于2013-10-21

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近 10年来,“以房养老”在上海、南京等地区早有实践,试点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最终因试点效果不甚理想而中途取消或暂时停滞。

发表于2013-10-21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有关置业、储蓄的理念与住房反向抵押也产生了冲突。为此,业内专家给出了在政策层面解决 70年产权、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逐步定位独居老人等一系列契合中国国情的建议。

发表于2013-10-21

孟晓苏提出,此次“以房养老”若想在我国顺利推行,保监会首先要同意将“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作为一个保险产品;而政府也要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给老年人免税。(老年人在“以房养老”模式下入保后,每月从保险公司获得的收入均应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又如针对老年人越高寿领取的养老金越多的情况,政府也可通过一些“高龄(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对高寿老年人“一管到底”。

发表于2013-10-21

“一旦投保人与寿险公司订立了有效合同并开始执行,那么不管投保人的实际寿命有多长,保险公司均要按月付款;同样道理,不管投保人的实际寿命有多短,其过世后一律应由保险公司收回其房产,对房产进行销售或拍卖。”孟晓苏进一步强调指出,以上举措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我国出现荷兰经济危机中“以房养老”模式下老年人人在钱去,被迫卖房的窘境。

发表于2013-10-21

北京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李红兵则建议我国不妨借鉴新加坡“以房养老”模式,即由政府引导并给出优惠政策,或通过政府主动购买“以房养老”服务以吸引更多公益组织参与该模式。

发表于2013-10-21

李红兵进一步解释道,新加坡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先将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或金融机构,再由这些机构一次性或分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金。老年人仍居住在自己的房子内直至去世,老年人身后的房屋产权由以上机构进行抵押变现并结算利息,剩余部分则交还其继承人。这一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遗产继承纠纷,也比较符合亚洲人的传统观念。

发表于2013-10-21

柴效武认为,与将要试点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比,老年人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出租自己的房屋,租金直接给养老院。老年人可选择按年或按月收取租金的方式。这种操作模式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目前其已成为老年人养老的一种首选模式。但“以房养老”产品设计也不可单一化,国家应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保障多种形式的“以房养老”产品,也要给老年人提供自主选择适合自己又能提高生活质量的“以房养老”产品的环境。

发表于2013-10-21

多位专家均表示,“以房养老”政策只是解决了钱的问题,鉴于我国养老产业不发达、养老院床位匮乏、护理人才极度稀缺等现状,有关养老产业的一系列配套政策亟须跟进。

发表于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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