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郑州市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发表于2006-08-29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郑州市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和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全面掌握我市依法管地、用地的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管地和单位、个人依法用地的观念,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监察、建设、财政、规划、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郑州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郑东新区管委会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我市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各县(市)、区专项行动的开展,督促检查指导专项行动的落实情况,由市国资源局局长马耀杰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杨庆华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实施方法、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本次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集中排查阶段(2006年8月初至8月底) 

排查方法:采取自查和检查验收相结合的方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查处工作。在各县(市)、区自行查处的基础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国土资源厅将进行检查验收。排查范围:主要排查2003年以来的土地违法行为及2003年以前没有查处到位的土地违法行为。 

排查内容(共七大类): 

1.市场类:一是各类建材市场;二是各类汽车销售市场;三是各类农资市场;四是各类果品、蔬菜及水产市场;五是各类工业小商品市场;六是各类纺织品市场;七是各类家电市场。 

2.企业类:一是各类工厂;二是各类公司;三是家具、饲料等各类加工厂。 

3.房地产开发类:一是集体土地直接进入房地产开发;二是城中村改造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三是与房地产商联营联建进行房地产开发;四是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或住宅开发。 

4.物流仓储类:一是租地建库房出租行为;二是村集体建库房对外出租行为;三是个人在承包地上建库房出租行为;四是各类配送站点、加油站及停车场。 

5.培训办学及医疗机构类:一是各类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二是各类私立学校及幼儿园;三是各类医院、卫生院。 

6.休闲娱乐类(主要是以经营农业项目为名的休闲娱乐):一是各类旅游项目;二是各类餐饮项目;三是各类娱乐及洗浴项目。 

7.其他土地违法行为。 

8月23日前各单位将排查情况汇总后,填写《郑州市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排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依法处理阶段(2006年9月初至11月) 

对排查出来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依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区分违法性质,及时予以立案,依法进行处理,真正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在处理中,对于主动停止土地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可以免予处罚;对土地违法行为轻微,造成危害较小且能主动配合处理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典型案件要公开从严处理,真正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2月) 

在此次专项行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分阶段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情况,12月份,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检查验收。 

四、几点要求此 

次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是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针对我市当前土地管理工作情况提出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此项工作也十分重视。为此,市人民政府对开展专项行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清当前国家和我省在土地管理工作方面的严峻形势,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全面理解我市当前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树立必胜的决心和信心,确保此次集中查处土地违法专项行动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查处专项行动,由主要领导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政治强、业务精的人员作为小组成员,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经费及装备保障落实,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此次专项行动涉及我市的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和准确理解本通知精神,按时按要求完成此项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各种情况。 



附件:郑州市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排查情况统计表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发表于2006-08-29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4〕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3〕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一、规划管理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 

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 

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 

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2.改造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 

(1)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规划设计条件,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2)由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1.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2.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郑州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4.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五)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公共绿地以及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对未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村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土地、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房产登记手续。 

(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统一规划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手续,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八)未列入改造范围的市区其他村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九)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二、土地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公告界定的市区范围内列入改造的城中村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城中村国有土地利用要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等工商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现村集体经济组织。 

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四)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村民宅基用地或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确认给合法使用人。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五)已被其他单位和非本村村民个人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应予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按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实施城中村改造,符合总体规划的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七)城中村改造异地建设需要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库统一供应,也可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 

该类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八)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三、拆迁管理 

(一)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告,转按国有土地管理的城中村,其拆迁管理以《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召集村民大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在村内公示。 

(三)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可以选择自行筹集资金改造建设城中村,也可以选择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城中村。 

采取自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采取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协商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每处合法宅基地按228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不足228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造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如果不同意上述产权调换办法,可以选择按实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购置新建住宅面积的办法。 

3.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该处宅基地在268平方米以上,并且其家庭已经分户,可以按两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分户的有效时间应在2003年11月1日以前,分户家庭的户主应为原户主的直系亲属,同时不得小于18周岁。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要求安置房的集中安置和楼层差价计算办法等项内容。 

5.拆除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7.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约定。 

8.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六)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 

(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拆除房屋及其用地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分析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的依据。 

(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有异义时,可以按照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文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程序申请复核、鉴定。 

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的,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郑政〔2003〕32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发表于2006-08-29
骑驴看唱本 走着瞧吧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