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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外国小伙扶人被讹”真相存疑 律师称无需赔偿

发表于2013-12-05

撞人纠纷涉及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

真相还待追问证明,媒体也应该更加严格地审视自己的报道。然而这样的报道,不禁让人想起不久前四川达州3名儿童扶摔倒老太,却被指撞人的案件,“摔倒的人该不该扶”,似乎让人难以抉择。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在接受光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撞人”、“碰瓷”、“讹人”等相关事件的条文和规定,如果非要界定,那么“碰瓷”和“讹人”接近法律中的“诈骗”和“敲诈勒索”罪,即当事者虚构“自己被撞的”事实,假借“对方息事宁人”的心态,向自己支付钱款,或者夸大“自己被撞的”事实,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

以上条款,适用于当事者确实存在“讹人”事实的情况,那么是否“讹人”,如果情况未明呢?


发表于2013-12-05

  毕文强律师表示,该类事件属于民事案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民事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文所述中国女子主张自己被外国小伙撞倒受伤,那么她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外国小伙子无需自证清白。现场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如果现场没有证据,女子也不能举证证明,那么外国男子就无需承担责任。

发表于2013-12-05

    至于当事双方赔偿金额的确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针对上文所述案件,毕文强律师表示,本案中,经医院检查没有问题,法律上来讲,无论是否是外国小伙撞了该女子,目前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1800元依照当时的情形,算作是双方和解抑或是道义上的补偿,并非法定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3-12-05

    由此看来,“讹人”是要负担法律责任的,而只要事发现场有监控、有证人,“扶人救命”这样的善行,我们应该去做。而有了类似北京“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保障,面对“摔倒”事件,我们也不应该多番疑虑顾忌,更应该救人扶危、善意为之。

发表于2013-12-05

现在走街上自己没事还要被人整出点事来

发表于2013-12-05

这世道,黑白都难辨了

发表于2013-12-05

到底是谁的错,还没地讲理了

发表于2013-12-05

昨天晚上的新闻1+1说的就是这个事儿

发表于2013-12-05

还是要弄清楚真相再说这些的!

发表于2013-12-05

都是炒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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